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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排前沿丨餐饮油烟专用烟道知多少
发布日期2024-11-14 浏览次数152 作者 来源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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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中心城区各类住宅小区尤其是有一定年限的老旧小区,在早期规划和建设过程中,未充分考虑餐饮业多油多烟的特点,各类餐饮店选址多为临街住宅楼的一层店面,与居民住宅区之间没有间隔,也没有预留专用排烟管道。餐饮企业私设各类排烟通道,产生的油烟通过消防通道或直接向花园内排放,或是与居民油烟管道混用,油烟排放情形复杂,导致周边的小区部分居民长期受餐饮油烟污染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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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作为大气环境保护领域的上位法,针对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提出了配套建设“专业烟道”的要求。



“专业烟道”的概念


“未设置专用烟道”已经成为基层餐饮油烟监管中的主要矛盾问题之一。关于什么是“专用烟道”,其实也是大家争议的焦点。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中对烟道作了如下定义:“指排放各种烟气的管道、井道。”

1995年,国家发布《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环监[1995]100号),该文件首次提到了类似专用烟道的概念,其规定:“饮食企业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禁止利用居民楼内的烟道排放。专用烟囱排放的高度和位置,应以不影响周围的居民生活环境为原则。”

2017年,住建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中,《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5.2.4 规定:“产生油烟的设备,应设机械排风系统,且应设油烟净化装置,排放的气体应满足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排油烟系统不应采用土建风道。”“土建风道”是相对于“风管”而言,是就是用沙土建成的通风管道,材料可以是砖、石头、水泥。土建风道一是内壁容易挂油,不易清洗,有火灾隐患,二是漏风量比较大,不能形成有效负压,风速不能满足机械排风系统需要。这里建设主管部门并没有提及何为“专用”。



地方立法中的“专用烟道”


立法上没有采用建筑设计的专业术语,导致各地对于“专用烟道”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成都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预)售新建商住楼的,对未配套建设餐饮服务专用烟道的商铺,应当书面告知买受人不得用于开办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十八条规定: “餐饮油烟应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并严格执行法定排放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排入民用烟道、下水管道或通过私挖地沟等方式进行排放,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无组织排放。”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一)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持正常运行;(二)按照规范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

“餐饮服务专用烟道”或者“餐饮业专用烟道”,似乎是区别于“民用烟道”的。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则规定:“新建商住综合楼、居民住宅楼以及用于餐饮服务的建筑物应当配套设立专用烟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已设立餐饮场所的商住综合楼和用于餐饮服务的建筑物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应当加装专用烟道;无法加装专用烟道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餐饮服务场所限期搬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加装专用烟道的具体标准、程序。”



相关技术规范


针对餐饮店所处的建筑没有配套建设专用烟道的共性历史问题,浙江省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地方标准《餐饮业专用烟道加装实施规范》(DB 3305/T 193—2021),用于指导和规范未配套设立餐饮业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专用烟道加装的管理、设计、安装和验收,为专用烟道的加装提供了技术指导和监管参考。